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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NPC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第一任组长王连洲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应纳入《基金法》的规范体系。

201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操作规范和信息披露管理;6月,天津出台了地方版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条例;201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第2864号),股权投资企业强制备案制度从试点地区延伸至全国。

王连洲:私募股权基金应立法监管

据王连洲介绍,“2864号文件”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管理、资金筹集、投资者人数限制、资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实行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公众免受欺诈和损失的监管核心理念,基本符合国际监管原则。

"然而,仅仅一个部门的问题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王连洲表示,这些政策不能完全覆盖私募股权基金,仅限于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效力不足,难以约束规模日益庞大的私募股权基金;同时,这也改变不了政府多头、基金亏本的局面。

他认为,正在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有望从法律层面改变这种状况。从几个版本的初稿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基金法》旨在规范所有基金类别:公开发行和私募、股票和证券、公司制度、合伙制度、合同制度基金等。

不过,王连洲表示,很难制定一部“统一的基金法”。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中国在发展商业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了相关领域的法律。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制度,市场参与者也根据相关的规范性制度建立了一定的交易模式。“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你想制定一部‘统一基金法’,你需要一个非常全面和审慎的态度和高超的立法技巧。”

标题:王连洲:私募股权基金应立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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