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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表示,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法手段,运用民法和行政法手段应对民间金融危机是最佳选择,也是政府和公安法对中小企业的最大支持。

《时代周刊》: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金融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陈有西:目前,判断国家治安检查法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根据客观性(原则)进行指责。

如果你借钱,所有的钱都还了,你就是在借钱;如果你不能偿还债务,我们来讨债。最后,评估一下你是否资不抵债——知道你无力偿还并且还在借款,那么你只是想占有别人的财产,所以你被定义为集资诈骗。

律师们经常分析其损失是如何造成的:这是国家宏观调控吗?这是意外吗?还是自己挥霍掉?不还债是主观意图,还是企业真的无力偿还的客观原因?老板没有逃跑。这种行为是否可以归类为一种欺诈。

因此,关于这一罪行的要素有一场大辩论。在同一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说他十恶不赦。律师可以从律师和企业家的角度为他的清白辩护。这是民事债务。

现在,客观归责导致了法院的许多错误判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我们应该用主观意图来区分罪与非罪。

《时代周刊》:司法办案中有哪些争议焦点?

陈有西:例如,借新还旧是欺诈吗?现在,在所有的集资诈骗案件中,在我们的法庭上都有一个可笑的现象。前面的钱被认为是合法的私人贷款,而其他的被认为是欺诈。

借新账还旧账实际上是一种非常正常的业务操作。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法》认为:借用新账户偿还旧账户,如果旧账户无法偿还,就是欺诈,如果数额非常大,可以判处死刑。许多司法人员不了解企业的管理和经济运行的规则,这导致了许多错误的判断。

此外,对于“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还有许多误解。所有的房地产老板都有夸大虚构事实的口号,没有一家公司的广告不铺张浪费。当没有犯罪时,这是正常的营销行为。一旦犯罪,这个口号就是欺诈的证据。

《时代周刊》: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陈有西:集资诈骗的关键问题在于拥有财产。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存款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你是否想占有他人的财产。暂时借款偿还只能被视为非法存款。从一开始,如果你想骗钱而不还钱,如果你想自己挥霍,就可以定义为集资诈骗罪。

在最高法院的解释中,非法吸收从个人借入的公共存款的“公众”是30人;单位贷款,150。这就是“公共”的概念。也就是说,你可以自己借钱,但是如果你有30个人以上,那就涉及到公共财产了。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还有另一个概念:社会地位不明的人。在我在浙江省宁波市辩护的一个案件中,公安局逮捕了一名开了一家酒店并关闭的老板,指控他非法侵占公共财产。公安机关的荒谬在哪里?购买蔬菜和大米,所有欠别人钱的人都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也是根据我们攻击的后果和目的来定罪的,而不是从它们的本来面目来客观地分析它们。

《时代周刊》:鉴于私人金融风险,司法调控的适当路径是什么?

陈有西:我们应该学会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手段来应对民间金融危机,并尽量减少用刑法的手段来应对这场危机。这是政府和公安稽查法对中小企业的最大支持。

根据我们实际办案的结果,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人都赔光了钱。在调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大量资产被低价处理,作为办案经费,并被政府视为公有资产。

只要走民事再审之路,普通人仍然可以收回本金,一些债权人可以成为大股东,企业振兴后可以转换成股份。因此,走文明道路往往对各方都有利。

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是破产重组。许多地方政府没有意识到这项法律的重要性。只有在破产重组阶段,所有法院判决程序停止,所有被冻结的账户被启封,所有财产封条被启封。工人的工资首先得到保证,工厂恢复生产和经营。其他的可以再协商。

通过律师事务所,债权人被召集在一起,每个人都达成了协议。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将债权人的协议发送给法院并由法院发布裁决相当于判决的效力。这一破产方案的实施,很容易使企业起死回生,尤其是与高利贷分离,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扮演了律师和法律判决的角色,通过银行和债权人之间的和解、企业家的自救和政府的支持,这个企业往往可以得救。被救后,老板不会被判死刑,不会坐牢,工人也不会被解雇。社会将确保稳定,债权人的基本财产将得到保护。不会有像刑法这样严厉的措施,这会导致资产的严重缩水和损失。

因此,运用民法和行政法是政府和公安稽查法的最佳选择。然而,许多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人是政府要求的。政府要求公安检查法满足,统一思想,并逮捕他。维护团队和协调团队将决定判处何种费用以及如何处理资产。这些群体缺乏这种思维,许多领导人都很匆忙,遭遇社会不稳定。最快的方法是使用刑法,他们一逮捕人就会冷静下来。通常更具空间性和不稳定性。

标题:陈有西:用民法和行政法处理民间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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