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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原上海市静安区区委副书记张,原上海市“11.15”火灾中被开除的静安区副区长许,悄然返回;去年11月,因宜黄自焚事件被免职的江西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长苏建国被任命为新的职务。 频频出现的“问题官员”的“无障碍”回归引起了公众对官员问责制的质疑。据不完全统计,自2008年以来,已有10多名官员在被问责和免职后回国。 “与高调追究官员责任相比,官员的回归往往显得相当低调。”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叶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智慧认为,一些官员被追究责任只是为了暂时的和平,从长远来看,这将侵蚀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建立更加科学的官员问责和问责机制势在必行。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徐智慧将在即将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交一份关于“完善问责官员返还制度”的提案,内容包括官员问责信息的披露以及官员返还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 21世纪:问责官员的频繁回归在市场上引起了许多质疑。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个问题? 徐智慧:近年来,出现了不少问责官员回归的现象,如宜黄拆迁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上海静安区火灾事件等。与官员被问责时的高调相比,官员的复出往往显得相当低调。正是这种神秘的低调引起了各种公众的怀疑。 从问责官员从公众视线中消失到他们重新上任,公众往往对有关情况一无所知。正是这种秘而不宣、不透明的感觉,使得公众质疑官员问责制变得毫无用处。 因此,公众质疑和不满的不是问责官员回归,而是问责官员回归不明。归根究柢,官员的问责和回报制度是有问题的。 21世纪:问责官员的回归是由于缺乏相关规定,还是有规定没有得到遵守? 徐智慧:目前,关于官员问责和返还的规则分散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 除了最近的2010年,中央办公厅还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包括2002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04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8年的《公务员职务任免条例(试行)》 和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实施办法》等文件,但上述文件并未形成官员问责和返还制度,存在诸多漏洞。 21世纪:你对改善官员的问责和回归机制有什么建议? 徐智慧:我认为这个机制应该在官员被问责时启动。 当一名官员被追究责任时,纪律处分结果的具体内容如开除该官员,如是否终身停止任职和最短开除期限等。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经调查认定存在重大过错,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原则上不应重新任命;复出时间的选择不应采用机械式的一年标准,而应同时公布具体的最低解聘期限。上述信息应公开并有效公开。 “21世纪”:官员回来的程序怎么可能更合理? 徐智慧:首先,确立官员从系统中返回时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条件,并使这些条件清晰而详细。例如,什么是“杰出表现”,什么是“符合晋升和任命条件”,以及解雇期是否已经过去。为了便于操作,这些要求应进一步阐明和详细说明。 其次,应仔细设计官员复职的程序,例如,应明确对复职的提名、调查和讨论。此外,要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用人监督失职责任重大,应由制度规范。不仅要严格约束选举官员,还要严格约束任命选举官员的官员。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建立和完善对官员回归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征求社会意见的机制。在实践中,要公开信息,积极公开和建立舆论回应渠道,包括澄清和公开回归官员的全部信息,特别是问责的历史信息、回归工作的原因、依据和程序;在公布任命结果时,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社会的反应和主流意见,甚至举行听证会,以便我们能够在大多数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回来。问责官员的返回信息应在他们被免职的地方公布。 除了整个程序之外,有必要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官员问责和返回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大部分官员都要向上级和下级负责,但真正有权决定官员选举和任命的NPC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考虑将问责官员的返回作为一项特殊任务纳入NPC的权力范围。

标题:许智慧:“问题官员”复出应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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