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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半年的“反复争论”,国美昨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前董事局主席陈晓。

在两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就“原告代理人身份的合法性”、“陈晓返还1000万‘封口费’”、“陈晓是否接受记者采访”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同日中午12时后,法院宣布休庭,并要求双方在一周内再次向法院移交相关证据,以便改日举行法庭辩论。

昨天,陈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场闹剧。我不想继续。我还是希望国美能发展得好。”国美执行董事邹肖春表示:“我们的立场非常明确,根本没有和解的考虑。”

陈晓带头闹事

昨日上午9时30分,国美执行董事邹作为国美的代理人,与律师一同出庭。陈晓没有出庭,只有两名律师出庭。

国美与陈晓之争源于2011年5月10日国内一家金融媒体发表的题为“国美事件再次出现,陈小达引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报道。文章引用了陈晓对国美商业模式和接班人张大中的很多看法。

这篇文章发表后,国美电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称“文章中表达的观点并不代表公司的意愿。”我们公司不同意文章中列出的观点和意见。本公司不会容忍陈先生在文章中的行为及任何其他有关本公司的不实或误导性新闻报道,并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我们的权益。公司明确保留与物品相关的所有权利。”并于2011年6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美诉陈晓案昨开庭 讨还千万“封口费”态度坚决

在法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准备开庭调查的阶段,陈晓率先申请合议庭对原告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审查。认为原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不具备代理资格,提交的授权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要求。

原告邹认为自己是公司的执行董事,被授权作为董事代表代表整个公司。授权文件由一名在香港具有相当资格的律师委托。案件立案后,被告对原告出庭的身份提出异议,但在庭审后,被告确认了原告代理人的身份。

此后,陈晓的一名律师声称,原告是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不能在香港指定律师。即使它在香港注册,也不能改变它是一家百慕大公司的事实。

鉴于上述分歧,法院休庭20分钟,合议庭举行了合议庭会议。合议结束后,审判长表示,考虑到原告已经在香港注册并在香港提供了注册材料,本案将继续由实体法院进行调查。

国美暂时不会考虑和解

在法庭上,陈晓的律师表示,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合同,被告有诽谤性言论,但他提供的证据都是新闻报道,不能用来证明被告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也不能证明被告说了报道的内容,所以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请求。

陈晓的律师告诉记者,无法判断意见的内容是来自陈晓本人还是记者的观点。目前的证据只能表明,记者写了一篇关于国美和陈晓的文章。

原告国美也不甘示弱。2011年3月9日,国美与被告陈晓签署协议,向陈晓支付1000万元。邹肖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协议中有很多条款,其中一条是双方同意不向任何人透露和评论任何有关国美的信息。“发表陈晓言论的媒体都是经国家批准的合法出版物。虽然记者可能以私人身份会见陈晓,但他确实违反了原协议。因此,我恳请法院返还人民币1000万元(税后)的‘协议对价’。”

国美诉陈晓案昨开庭 讨还千万“封口费”态度坚决

邹肖春告诉记者,陈晓不能拿出不接受采访的证据。“他首先应该证明的是,他没有跟记者谈论国美。他的否认是推卸责任和诡辩的行为。我们的立场非常明确,根本不考虑和解。”

标题:国美诉陈晓案昨开庭 讨还千万“封口费”态度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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