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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2月28日电辽宁省凌钢集团朝阳焦化有限公司原经理马振东、供销部业务员李哲、供销公司副经理杨志佳、主管部门业务员韩向阳在与煤炭供应商、代理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利益和财物。哈钦州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法院最近以受贿罪判处上述四人5至10年有期徒刑。

2011年初,朝阳市纪委接到相关人员举报,凌钢集团朝阳焦化有限公司经理马振东涉嫌受贿。同年3月,经核实和工作,朝阳市纪委和喀左县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马振东涉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联合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不仅马振东涉嫌受贿,而且凌钢集团朝阳焦化有限公司供销部业务员李哲、供销公司副经理杨志佳、物资部业务员韩向阳也涉嫌受贿。

辽宁凌钢集团4干部因受贿一审被判刑5至10年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在朝阳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下,立案侦查,去年8月结束,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理,本院发现,被告人马振东、李哲、杨志佳、韩向阳在与煤炭供应商、代理商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受贿罪。其中,马振东受贿38.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2万元;李伟收受贿赂53.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杨志佳收受贿赂7.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2万元;韩向阳收受贿赂36.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1万元。

辽宁凌钢集团4干部因受贿一审被判刑5至10年

据报道,一审宣判后,韩向阳和李哲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另外两名被告服从了一审判决。

标题:辽宁凌钢集团4干部因受贿一审被判刑5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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