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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紫禁城”一案一审判决法院首次将保险定为犯罪

2011年5月8日,石盗走了在香港故宫博物院展出的“两馆合一”等9件展品,震惊全国,引起了媒体对故宫安保系统的关注和炮轰。石被绳之以法后,盗窃数额一度成为争议的焦点。

昨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紫禁城盗窃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首先提到了保险公估罪。

昨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紫禁城盗窃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犯罪嫌疑人石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000元。宣判后,没有表明是否上诉。

石今年28岁,来自山东。经审理,本院发现,被告人石于2011年5月8日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京山四号的故宫博物院,潜入翟公的通道,避开了清远的工作人员。当晚8时许,石切断了翟公配电室保安系统的电源,然后进入厅,撬锁、破窗、撞墙、撬开陈列柜,偷走了香港二宝博物馆展出的DIA镶金手包等9件展品。

当晚在逃离紫禁城的途中,石将故宫后宫墙东北角、南岗亭十三排南侧、上元园东侧的竹林中的五件被盗展品(五件展品均已获得)留下或丢弃,然后逃离现场。因未能出售赃物,石将剩余的四件被盗展品丢入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西侧、知春路大钟寺东路北侧的垃圾桶内。

2011年5月11日,石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石到案后,带领调查人员在知春路大钟寺东路以北的路边找到一件被他丢弃的物证。以上获得的六件展品已全部归还。石失窃的九件展品,香港二件文物博物馆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金额为人民币41万元,其中遗失的三件展品投保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此外,法院还认定,师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在北京一家自助烧烤店和网络服务中心盗窃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展品,情节特别严重,盗窃行为屡有发生。他的行为构成盗窃,应依法惩处。鉴于石在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石没有表明是否上诉。黄长勇律师认为,石应当上诉。今天下午他将在看守所会见石,征求他自己的意见。

审判证人

等待判决的“紫禁城小偷”看起来一片空白

昨天早上,很多媒体早早来到法庭。由于有大量的观察员,法庭将宣判现场设在了医院最大的法庭上。记者注意到观察员中没有史的亲属。

9时30分,审判长手持木槌,两名执达吏将史押送到法庭的被告席上。石,28岁,山东人,又矮又瘦,有点驼背,甚至有些佝偻病。与庭审时相比,的头发长了很多,他的小脸更瘦了。进入法庭后,面对众多媒体,石对感到有些紧张,但很快就平静下来。与第一次在法庭上不知所措相比,这次他冷静多了。当他走到码头时,他一直看着画廊,没有看到他的家人。他似乎有点失望。站在被告席上后,他不停地咬着嘴唇,不时撅着嘴,盯着主审法官看了一会儿,又瞟了检察官和辩护人一会儿。

故宫大盗石柏魁一审获刑13年

当法官宣读判决书时,显得非常紧张,双手紧握在一起。当他宣读判决时,他深吸了一口气,盯着主审法官。听了石的判决,哑口无言,面无表情。当法警听说他被判有罪时,他立即上前给他戴上手铐。时面无表情,被法警带出法庭。

判决后,石没有表明是否上诉。“我们所有的辩护意见都没有被法院采纳。我们认为这个判决太重了。我去见史,请他上诉。”辩护律师黄长勇说:“我会具体问他关于判决的问题,我尊重他的意见。”

检察官说

法庭判决是适当的,紫禁城的安全需要改善

宣判后,公诉人称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虽然赃物尚未鉴定,但只是保险价格,根据刑法的规定,赃物的价值只是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而不是唯一的依据和标准,应当参照盗窃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因此,判处13年监禁是适当的。

公诉人还表示,由于该事件暴露了紫禁城的安全漏洞,第二次检查已经向紫禁城发出了司法意见,“我相信紫禁城的安全在事件发生后会有所改善”。

律师的微观访谈

辩护律师黄长勇:

对石的判决应为3年以下

昨天早上,2011年轰动一时的紫禁城盗窃案被一审宣判。同一天下午,的辩护律师黄长勇在接受搜狐微博采访时表示,赃物的保险价值不能视为财产价值,因为盗窃数额无法确定,紫禁城内的盗窃也不能视为法律案件,因此应判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他建议石向上诉。

网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史是否被判13年。对此,黄长勇表示,盗窃文物和盗窃财物是有区别的。在他看来,被盗物品“在材料和技术上不清楚,无法评估”,因此不能对盗窃文物进行处罚。

判决书称,石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窃,情节特别严重。然而,这不符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盗窃在哪里是严重的。这种判决没有法律依据。”黄昌勇说道。在他看来,史白魁“没有预谋、赤手空拳的空拳击,而且展品之间没有区别,而且价值也不确定,这不能被认为是一起严重的盗窃案”。如果法院不认为犯罪地点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宫大盗石柏魁一审获刑13年

一些网民认为,三年内的释放助长了小偷的嚣张气焰。黄长勇说:“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就是文明社会。一个既不能被法外处决,也不能被任意加重的社会就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些网民认为重刑有示范作用,所以没人会对钱感兴趣。黄长勇说,重刑应当依法在法律框架下加重,不能人为地认为紫禁城内的盗窃应当加重。如果法院的做法是举一个例子,这样的判决是非法的。

故宫大盗石柏魁一审获刑13年

在采访中,一些网民看到石在网上受审时大笑,认为他不正常。黄长勇说,石白魁是“一个无知的孩子,什么都不在乎。”没有紫禁城、文物和艺术品的概念。”。关于下一步,黄长勇表示,他将建议石向提起上诉。

新闻链接

历史上的“紫禁城小偷”

■1959年8月15日,从山东来到北京的学生吴清辉,从紫禁城偷走了14页金书、10页玉书、5把玉雕花金鞘刀、金钗、佩刀等文物。那年11月12日,他乘火车偷东西被抓。

■1962年4月16日,盗宝贼孙国范偷了金盘、金碗和两个大金印,被抓到挖紫禁城城墙。

■1980年2月1日,陈银华偷走了巨大的“珍贵公主印章”。最后,他在离开紫禁城前被抓获。

试用分析

法院首先提到了保险金额

专家称这是一个创新的判断

在以前的审判中,盗窃罪的数额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因为数额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检方曾指出,9件展品的保险金额41万元可作为盗窃金额的参考。经西藏两个博物馆和保险公司确认,保险公司对金额没有提出异议,值得接受。然而,被告方声称保险价格不等于文物的实际价值,更不用说定罪金额了。被盗的展品无法区分真假,真假可能有价值,也可能没有价值。两个评估机构都明确拒绝评估丢失物品的价格,因此这些物品的价值仍然未知。

故宫大盗石柏魁一审获刑13年

"只能说,这种判断是一种创新!"鉴于法院没有明确规定盗窃数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在过去的判决中,人们是参照评估价值定罪量刑的,但没有参照保险金额,法律也没有规定保险部门可以核实货物的价值,因此法院的这一判决是一个创新。洪教授说,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只有司法解释中的“数额巨大”加八种情况才能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即“数额”加“情节”,而不是“情节”单独认定。因此,只要判10年以上徒刑,就一定是巨额盗窃,而且是司法解释中的八种情形之一,而这两种情形加在一起就可以“加冕”被告。

故宫大盗石柏魁一审获刑13年

洪教授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八种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逃逸犯罪危害严重;累犯;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和医疗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故宫大盗石柏魁一审获刑13年

紫禁城声明

当务之急是提高安全水平

昨天下午,故宫博物院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去年故宫文物被盗给故宫留下了惨痛的教训,全面提高故宫的安全水平势在必行。

据报道,截至去年年底,紫禁城内安装的前端报警设备约占总工作量的60%,已投入正常运行的区域包括城墙周界防范、神武门塔、会殿、斋宫殿、苏城殿、任静宫、阳兴殿、月氏楼、包和殿等。预计到今年年底,镇宝关区和东六宫区的报警设备将建成并投入使用。

该负责人表示,报警系统的设计是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的,结合紫禁城的特点,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注重与古建筑原貌的协调,不破坏历史信息,使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规范化、合理化。建成后将满足严格预防、性能先进、实用可靠、操作简单、维护方便、故障率低等要求。,系统工程的技术指标将满足国家标准和一级保护的要求。

故宫大盗石柏魁一审获刑13年

此外,通过系统改造,加强薄弱部位的实物保护,实现员工进出展厅、仓库和紫禁城重点部位的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白天,对于部分开放区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图像监控的全过程。在夜间,可以使用黑光技术或其他辅助光源,基本满足记录和取证的需要。防盗控制从单一的室内扩展到室外,通过建立区域周界报警和局部周界预警,形成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深度防护体系。值机人员能够全天候智能处理各种报警信息,直接从屏幕上获取报警场景反映的情况,并在2秒内做出准确的报警判别,自动联动切换时间不超过4秒,为及时抓捕罪犯赢得宝贵时间。

故宫大盗石柏魁一审获刑13年

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的有机结合,技防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紫禁城安保体系实现了质的飞跃他说。

标题:故宫大盗石柏魁一审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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