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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实施三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全民的核心理念,按照“保基层、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认真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资金监管,大力支持医改各项工作,推动医改三年工作目标如期实现。2009年至2011年,国家财政医疗卫生支出15,16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累计支出4,506亿元,三年新增投资分别达到12,409亿元和3,679亿元,超过医改实施方案提出的三年新增投资目标8,500亿元和3,318亿元。与2008年相比,国家医疗卫生支出占国家公共支出的比重提高了1.4个百分点;与2008年相比,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支出总额的比例增加了3.83个百分点。

谢旭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推动医改工作取得突破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医药改革进入新阶段。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和本次会议精神,按照“十二五”规划和2012年主要工作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三项重点改革,全面推进相关改革,力争“十二五”期间医疗改革取得新突破。

谢旭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推动医改工作取得突破

一、积极参与和全面实施医改“十二五”规划和2012年主要任务

(1)支持加速和完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

“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支持加快完善全民医保体系,重点支持各类医保体系从“扩面”向“提质”转变。一是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今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应达到每人每年240元,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筹资标准将达到300元。到“十二五”期末,各级财政补贴标准应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二是大力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和测算,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大力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三是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作用,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大病商业健康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保障方式,有效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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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一是支持深化基层综合改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竞争上岗机制,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全面落实一般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补助纳入预算,按时足额到位。从今年开始,中央政府将建立地方政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期补贴机制。同时,各地要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清欠政策,多渠道筹集清欠资金,确保清欠任务如期完成。第二,提高基层服务能力。继续支持落实1万名医生支援农村卫生、乡镇卫生院招收执业医生、农村免费医学生培训等政策,支持通过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和设立专门岗位加强全科医生建设。三是支持村卫生室和民办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和养老政策。非政府初级保健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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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一是认真落实政府投资政策。在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的基础上,认真落实符合国家规定的政府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离退休费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资政策。二是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打破以“以药补医”为关键环节的机制,应从整体上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薪酬机制、人员分配、采购机制和价格机制的综合改革。2012年,将在约300个县(市)开展试点项目,试点医院将取消药品奖金,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资来补偿合理收入的减少。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并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资将由中央政府补贴,地方政府也应切实增加投资。第三,鼓励社会资本经营医疗服务。实施税收、定点医疗保险、重点学科建设等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多种形式的公益事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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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统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药品价格、药品生产流通等相关领域改革,发挥政策协同作用。

第二,提高认识,充分发挥金融功能的作用

(1)继续增加投资,加快预算执行

继续以医疗为重点,加大投入,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措施,切实保障医疗改革所需资金。严格执行“政府卫生投资增速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速,政府卫生投资占财政经常性支出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确保“十二五”期间医疗改革投资高于2009-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本级政府报送预算草案和决算时,应当对卫生投入进行专项说明。同时,要进一步加快医改预算的实施。可以预拨的资金应当提前预拨,不得无故或变相滞留、拖延资金拨付,不得因资金拨付而影响医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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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已经出台,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大力推进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与预算执行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进一步加强医改资金绩效考核。继续加强对各项医改资金的监督检查,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用等问题,确保医改资金真正用于医疗改革。

(三)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员工助手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医疗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积极提出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政策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参谋助手,为进一步推进医疗改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文是谢部长在2012年4月17日全国医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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