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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先生回忆起被冤枉和被监禁的经历,表情凝重。本报记者蒲东风照片

他曾是同仁堂(600085)最大的经销商之一,被判逃税,并上诉多年,最终翻案

现年58岁的焦原本拥有一家年营业额1000万元的制药厂,是同仁堂最大的经销商之一,他还在河北省安国市拥有一栋商业大楼。然而,当他的职业生涯达到顶峰时,一起逃税案件将他送进了监狱。经过多年的上诉和请愿,去年年底,河北省涞源县法院最终裁定,税务局适用了错误的法律,并裁定焦詹俊无罪。此时距他2001年被拘留已有10年。昨日,焦告诉记者,因其被拘留引发的一系列经济纠纷仍在执行中。

同仁堂大经销商蒙冤10年终翻案:称人生价值都毁了

税务检查后,我遇到了数百万张罚单

焦,1954年生,河北安国人。最初,他在一个政府机构当秘书,后来调到安国市中草药供销公司。安国市中药材供销公司从当地中药材市场的农民手中收购中药材,经初级加工后供应同仁堂原料,同仁堂将原料作为成品药品返还给安国市中药材供销公司。

1999年5月,安国市中药供销公司变更为达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此时,达仁药业已经发展成为拥有100多名员工的民营中药企业,是同仁堂最大的经销商之一。它在北京还有一个分公司,与建都制药厂合作,拥有200多名员工,年营业额达数千万元。

焦说,1997年底,为了便于成品药的销售,安国市中药供销公司(达仁药业的前身)在北京设立了中成药销售部,并将其承包给北京人严亚萍。正是这个决定给他带来了一场大灾难。

根据案件材料,2000年7月21日,河北省、市、县国家税务稽查局成立专案组,对达仁药业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达仁药业在1998年至1999年期间销售中成药。在此期间,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大头小尾”的形式填制,即四联销售项目的发票分别填制,并记录了税务所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联或四联),其中176张发票由严亚平开具,其余3张发票的开具方无法确定。安国市国家税务局将销售额乘以税率,认定达仁药业偷税金额超过183万元。但与此同时,发现达仁药业同期缴纳的增值税超过528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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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8日,安国市国家税务局以偷税金额从已缴税款中扣除为由,发布了《税务处理决定》第201号(安国税则2000),责令达仁药业缴纳税款158万元以上,加收滞纳金127万元以上。

这张罚单是基于两人被判逃税的事实

这个纸刑决定只是开始。2001年7月3日,安国市公安局、检察院以税务局的处理书为由,突然拘留焦,并于同年8月将其逮捕。10个月后,安国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对达仁药业、焦、严亚萍提起公诉。

焦在法庭上辩称本案主体有误,事实不清,因为严亚萍与安国市中药材供销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所以严亚萍的犯罪行为与达仁药业和焦无关。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不能成立。严亚萍否认她没有与焦签订合同协议,协议上的签字不是她本人写的,她对检察院的指控没有异议。

2003年1月,安国市法院最终判处达仁药业366万元罚款,追回非法所得183万元;焦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3万元;严亚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78万元。宣判后,焦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法院将改变缓刑

在再审中,焦提供了总额为169万元的17张税票,达仁药业声称这些税票可以抵扣但不能抵扣。他指出,北京同仁堂向达仁药业交付的所有货物均为含税货物,同仁堂作为第一纳税人已纳税,达仁药业在采购货物时已按价纳税,这些发票证实了这一点。但是,由于同仁堂业务员在不同的省市和地区签约销售,达仁药业借用其他省市和地区的指标进行采购,导致采购人在增值税发票中填写的账户与达仁药业不一致,未能抵扣税款。但是,进项税已经纳入国库,国家税收没有整体流失,这不是偷税漏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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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仁堂购买商品后,达仁药业以低于购买价格的价格出售,这既没有增加价值,也没有产生增值税。焦詹俊解释说,由于中国对中成药的市场价格有统一的规定,达仁药业与同仁堂合作,以低于买价的价格销售中成药,然后从草药中获利以弥补空.的损失

2003年7月20日,安国市法院将焦的刑期改为3年,缓刑4年。有意思的是,虽然法院判决确认焦提供的169万元的印花税票是达仁药业在购买商品时根据票上的价格税缴纳的,但并没有否认偷税犯罪的成立,而是认为“此案应从轻处理”。在宣判的第二天,被拘留了2年零17天的焦,在交纳了7万元保证金后,被从看守所释放。

在过去的8年中,上诉道路的当事人已经多次转世

焦说,在被判缓刑并释放后,他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在接下来的八年里,这个案子经历了从上到下和从下到上的几个周期。焦是第一个成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全国人大批准移交河北省高级法院后,省高级法院移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安国市法院,但一直沉入大海。直到2007年11月,即四年后,在河北省高级法院请愿小组的敦促下,安国市法院才发出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的通知。焦可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3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出驳回上诉的通知,焦别无选择,只能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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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六个月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安国市法院重审。然而,安国市法院将此案退回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距离安国市200多公里的涞源县法院重审。

在不同的地方重审,最终税务局是错误的

2011年5月12日,涞源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根据判决,安国市税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未反映达仁药业当前的进项税额,而是将未入账销售收入金额直接乘以税率确定的偷税金额。达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外省账户购买的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和税款在购买时已经支付。税务机关未能扣除这部分进项税,理由是买方名称与达仁制药有限公司不一致,这是适用法律中的一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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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第66号文件,在确定偷税数额时,要根据增值税的缴纳特点和纳税人的实际纳税情况,客观计算偷税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失。达伦药业通过从其他省份借款来缴纳国家税款。计算偷税增值税金额时,应扣除进项税,其余为偷税。在本案中,虽然达仁药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据计算,该公司当前应付税款为负数。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焦、严亚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证据不足以证明达仁药业、焦、严亚萍偷税。经涞源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达仁药业、焦、严亚萍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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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涞源县检察院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过保定市检察院、安国检察院、安国公安局、税务局和法院六个月的共同查证,保定市检察院最终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1年12月1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涞源县法院的判决生效。至此,终于被宣判无罪。

■记者跟进

焦的人生价值就此毁了

焦告诉记者,虽然法院现在宣告他无罪,但这起错案给他带来的连锁反应无法消除。在他被拘留和请愿的10年里,北京的建都制药厂被卖掉,200多名员工被解雇;达伦制药关闭,公司100多名员工失业;由于公司停业,债务人提起连锁诉讼,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的商业大楼被关闭。即使他得到国家赔偿,也远远不能弥补这些年来的经济损失。

同仁堂大经销商蒙冤10年终翻案:称人生价值都毁了

焦詹俊说:“这个案子毁了我的人生价值。”他最初的商业梦想实际上超越了两个制药厂和一座商业建筑。2000年,他在缅甸购买了一块土地,并计划在缅甸、泰国和老挝交界的金三角地区开发一个3万公顷的药材基地。然而,在他的意图被加入书签后不久,他因逃税被捕,他的发展计划流产了。

■专家表示,本案当事人

税额为负

昨天,财税法博士蔡巧萍告诉记者,本案涉及的增值税是一种基于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商品(包括应税服务)增值税的流转税。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目前增值税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扣除,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例如,企业乙从上游企业甲购买原材料,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但企业乙实际支付给企业甲的货款不是100元,而是100+100× 17% = 117元。一家公司开具了117元的增值税发票,这是进项发票。这17元是B公司的“进项税”,而A公司多收了17元增值税,这不是A公司所有,只是收了又汇,甚至把17元增值税交给了国家。

b公司将采购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卖给c公司,获得销售额150元。此时,B公司向c公司收取150+150× 17% = 175.5元,其中增值税25.5元,为B公司的“销项税”..

销项税25.5元-进项税17元=8.5元,即b公司应纳税额。在此情况下,由于达仁药业以低于购买价格的价格销售中成药,且未产生增值,因此销项税-进项税=税额为负数。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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