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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央部委集中发布了“三十六条”实施细则。铁道部、卫生部、交通部发布实施细则后,SASAC发布了14条意见,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海外投资。证监会还下发通知,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再融资、债券融资和境外上市,促进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此外,中国证监会还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在这方面,一些评论者认为,与私人资本打破僵局的春天已经到来。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东方学者沈伟教授在接受《中国企业报》采访时表示,各部、各委员会的实施细则比较薄弱,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基本上重复或重复了法律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一视同仁的规定。因此,从《实施意见》的规定来看,这些放松措施既没有政策亮点,也没有有效的促进措施。沈伟直言,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之间不存在竞争优势或公平竞争条件。国有企业的实力和实力决定了国有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是“路径依赖”的,并保持强大的市场地位和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最重要的是,市场环境不具备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复苏和增长的因素。各部、各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和“第36条”在铁路、医疗和银行业垄断非常普遍的领域向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开放。这些领域的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不具备公平竞争的条件。

专家质疑“新36条”实施细则:更像应景之作

现在说“民营资本的春天”还为时过早,暨南大学企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孙教授在接受《中国企业报》采访时表示,各部委出台的一系列放松民营资本的“通知”和“意见”意味着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的春天已经到来,这显然有些过于乐观和幼稚。 孙认为,各部委的“通知”或“意见”与其说是真心实意,不如说是对形势的无奈之举。事实上,早在2005年初,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即“老36条”。“旧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不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 “然而,近10年过去了,国务院的这些规定中有哪些得到了实施?取得了什么成果?”孙问:“为什么会这样?” 首先,在国家垄断下,所谓的市场竞争已经成为不同政府部门和利益集团的竞争。在制度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他力量很难打破这种垄断竞争; 其次,长期以来由政府管制形成的产业壁垒给政府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这使得政府部门安于现状,乐见其成。 事实上,如果私人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重组,会发生什么?去年,中国一家权威研究机构发表了一份200页的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研究报告。研究结果表明,从2001年到2008年,如果扣除名义利润总额中的各种补贴和其他收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平均实际净资产收益率为-6.2%,即国有企业整体处于亏损状态。

专家质疑“新36条”实施细则:更像应景之作

操作规程尚未成熟 据了解,有关新能源、通讯等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的相关规定也正在制定中。 那么,在私人资本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之后,私人资本应该像国有企业一样亏损,还是应该由私人资本控制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如何进行公司治理?国务院“新三十六条”没有明确这样的问题,各部委的“通知”或“意见”也没有涉及。 沈伟建议,真正落实“三十六条”的政策目标和各部委的实施意见,要求中央部委为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提供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如更优惠的贷款条件、补贴和更便捷的审批程序,从而为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形成实质性的“优惠”条件。这些优惠实际上是对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多年来“盈亏”的补偿。 “更重要的是,中央部委要切实执行反垄断法,打破行业垄断的既得利益。这一任务不仅关系到“三十六条”和“实施意见”能否真正落实,而且关系到市场经济走向何方,是市场经济还是垄断市场经济。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三十六条”和《实施意见》倡导的更多经济领域,有利于稳定经济增长,改善民生。”沈伟说:“像其他经济政策一样,如果没有持续的努力,这种政策的推广可能只是昙花一现。”本报讯金融评论员杨撰文指出,打破对民间资本准入的限制势在必行,但这不应仅仅作为挽救经济低迷底部的紧急行动,而应成为深化中国市场改革的根本理念,并应在可行的操作规则和严格的监管机制前提下实施,而不是不断“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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